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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
102.07.24 101學年度第12次系務會議通過
102.09.06 醫學院10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02.09.24 第27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:
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訂定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藥學專業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院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(以下簡稱本規則)」。
第二條:
院務會議由本院系、所、中心主任及專任教師(含臨床教師)、職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三人組織之。職員代表由職員(含助教)互選產生。學生代表為藥學系大學部學生會會長、藥學系研究生學會會長及臨床藥學所研究生推舉代表一名。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三條:
院務會議因事實之必要,院長得指定或邀請相關人員列席,但列席人員無表決權。
第四條:
院務會議審議本院下列事項:
一、
本院各項法規之訂定、修正或廢止。
二、
有關教學、研究事項。
三、
院務會議代表提案。
四、
院長交議事項。
五、
依規定應經院務會議審議事項。
六、
其他與院務有關事項。
第五條:
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主席不克出席時,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。
第六條:
院務會議之召開,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。院務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。
經院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,院長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。
一般議案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重要議案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。
第七條:
院務會議議案之表決,應以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行之。
第八條:
本院得按實際需要,經院務會議決議設置各項委員會。
第九條:
本規則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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